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区扶贫办提出公开申请,由区扶贫办办公室统一登记(记录)、再按职责转给相关单位、股室进行受理。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单位、股室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涉及的单位、股室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依申请公开中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单位、股室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经扶贫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因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延长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