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定。
(三)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进行检查指导,考核与评价。
(四)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服务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计生服务及计生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八)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指导与避孕、妇幼保健咨询、健康教育、婚前保健与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优育、孕产期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避孕药具管理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和妇幼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妇女病普查、遗传病筛查、产前诊断与接生、高危孕产妇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监测与信息化管理工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