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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2022-06-28 13:20:00  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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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负责中央、 省、市驻离和区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四)监督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组织制定并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健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协同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并指导运用。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并贯彻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区医疗保障局。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区医疗保障局应建立健全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区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 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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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保政策法规,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二)负责全区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协议履行稽核、日常监管、定期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做好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负责全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

        (六)负责全区参保人员的慢性病审核、认定和年检工作。

        (七)负责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